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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一彩印公司欠款百万背后的调查
2010-06-27 14:12  来源:沧州晚报 选择字号:   

 

一家注册资金300万元的彩印公司,在经营中却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无力偿还货款而欠下百万欠款……

“就在我们对被告邢台彩印公司的资金流向进行调查时,一直声称资金困难的被告突然主动向法庭提出调解……”近日,在中捷法庭,办案法官向记者讲述了这起欠款纠纷调解的始末。

俩公司签订购销协议 为百万欠款打起官司

2009年8月起,中捷一家油墨公司与邢台一家彩印公司签订了购销协议,协议规定了产品质量、数量、给付货款时间等情况。在商品购销往来中,中捷的油墨公司按照约定条款,陆续向邢台的彩印公司供应了若干批油墨产品,彩印公司前期依约付款,且其他人也替彩印公司给油墨公司打过款。由于后来彩印公司拖欠油墨公司货款1099402元,油墨公司多次催讨,彩印公司却一直以各种理由进行拖欠。无奈之下,今年5月,油墨公司将彩印公司和其他替彩印公司打款的第三人一起告上法庭。

法官细查资金流向 被告主动提出和解

中捷法庭受理这起案件后,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

庭上,此案被告邢台某彩印公司承认欠款事实,称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目前无力偿还货款。

曾替这家彩印公司给中捷某油墨公司打款的人则称与中捷这家油墨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与他们没有关系,他们不应承担偿还义务。

据办案法官介绍,作为被告的邢台这家彩印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在公司成立的同一天,银行现金、转账业务手续频繁,数额巨大。根据这一情况,办案法官在省人民银行、省工商部门调取了这家彩印公司及投资单位的银行账户和工商档案,三次往返邢台调取了大量的证据材料。经查,2009年8月,河北某公司作为投资人,出资300万元成立被告彩印公司,同一天,300万元被全部支走,去向不明。经过数日的查询,他们终于查出其中200万元资金通过被告及多个单位一系列的支取、存入、再支取、再存入,几经周折转入个人及多家单位后,最终存入邢台的一家食品公司。

与此同时,办案法官对其中一个曾替被告打款的人的账户进行了查封冻结。打款人对此提出异议,称他给油墨公司打款,是出于一种友情,不能因此而冻结他的银行账户。

“或许是被告察觉到我们正在调查300万元投资款去向,突然主动向法庭提出要与原告调解,为表达诚意,提出先首付10万元,剩余部分至年底分批付清,并希望继续与中捷的这家油墨公司合作。”办案法官告诉记者,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抽逃出资属民事欺诈

办案法官认为,公司资产是实现公司债权人债权的重要保障,股东抽逃出资必然削弱公司的偿债能力并增加债权人的风险,从而对公司债权人构成侵害。同时,抽逃出资属民事欺诈行为,公司债权人因股东的欺诈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理应获得赔偿。

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初尚未正常经营之前即将资本抽逃,使公司所余净资产达不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的,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应由股东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以各种方式抽逃资本的,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股东应在所抽逃资本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在本案的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审查认定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关键所在。正是因为股东抽逃出资行为多以隐蔽的方式进行,而且其关键证据,诸如公司的业务往来账册、资产负债表等会计账目均保存于公司内部,所以,作为原告的债权人难免存在举证方面的困难和障碍。为此,在审理股东抽逃出资的纠纷中,对于股东是否抽逃出资,原则上应当由债权人举证,但不宜过于苛刻,只要其能举出使人对抽逃出资的行为产生合理怀疑的初步证据或者有关线索即可。此时,法院可以要求被告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其不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诸如公司与股东之间存在合理的对价关系等,否则,即可认定其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

责任编辑: 孙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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