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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广场综合改造拆迁补偿标准详解
2010-06-29 17:36  来源:张家口新闻网 选择字号:   

    

    ◇就地安置地点在五一广场回迁区域

    ◇8月21日前搬迁奖励5000元◇2013年6月进户,九种户型可供选择

    ◇选号时间为7月3日至7日,所有楼号、房号截止到8月8日

    ◇最低保障户型建筑面积约55平方米

    这些地方要拆迁

    6月27日,张家口市桥东区政府发布五一广场综合改造拆迁补偿标准。该项目总投资约30亿元,规划占地331亩,总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

    拆迁范围:东至建国路、西至滨河路、南至五一路、北至东建南街经军分区院内道路至建国路(含原师专地块)。

    具体门牌号为:

    非住宅:建国路33号至35号;东建南街16号至20号;黑石坝28号、垃圾中转站、公厕;

    住宅:黑石坝28号1至9号楼、30至32号楼、4号楼(北方蔬菜公司家属楼);五一路大街新旧25号;滨河路50号楼;建国路34号1至5号楼、甲35号新旧楼;东建南街16号丙1至丙3、19号至22号、新旧26号、平房1至27号。

    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或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进行安置,由被拆迁人及公产房屋承租人自行选择。

    拆迁期限:2010年6月21日至12月31日。

    买回迁房时 这样算房价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换算比例为:平房及非单元楼房1∶0.8,单元楼房1∶0.75。

    被拆迁平房及非单元式楼房原建筑面积增加20平方米、被拆迁单元式楼房原建筑面积增加10平方米后,对应安置拟建的几种户型之一的相近面积户型为应安置户型。被拆迁增加面积后,不足55平方米的,安置55平方米的户型为安置户型。

    被拆迁房屋明确是商业用房的,按不少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标准进行安置。

    住宅安置房的价格为,高层为3795元每平方米。住宅房屋地下室价格为,安置房配有地下室的,地下室按建筑面积700元每平方米计价。办公安置房屋的价格为4988元每平方米。商业安置房屋的价格为5764元至12489元每平方米,具体价格根据商业安置用房所处的位置确定(以上价格仅限对被拆迁人确定安置房屋价格)。

    被拆迁的住户可以选择面积约55平方米、65平方米、75平方米、90平方米、100平方米、105平方米、120平方米、140平方米、150平方米九种户型。一般不准超户型安置。

    实行房屋安置的,一律自行过渡,过渡期不超过30个月,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且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

    公、私产补偿各有不同

    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域、用途、建筑面积以及新旧程度等因素进行评估,所评定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为补偿标准。

    在被拆迁房屋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基础上,为照顾被拆迁人的经济利益,再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另外增加400元每平方米的补偿。

    高层住宅安置:在应安置户型内,拟建安置房屋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70%即2657元每平方米的优惠价格计价,与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相互结算差价。超户型安置的,超户型部分建筑面积按拟建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的价格3795元每平方米。

    承租人放弃公产房屋使用权的,根据被拆迁房屋使用面积,平房及非单元式楼房按1500元 每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单元式楼房按160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为照顾承租人的经济利益,按被拆迁房屋使用面积另外再增加400元每平方米补偿。对房屋产权人根据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平房及非单元式楼房按700元每平方米、单元式楼房按900元每平方米进行补偿。

    承租人要求安置的,拟建安置房屋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拟建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40%(高层为1518元每平方米)优惠计价。在应安置户型拟建房屋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拟建安置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70%(高层为2657元每平方米)优惠计价。

    承租人要求有偿安置的,拆迁楼房或非单元式楼房的,被拆迁房屋使用面积增加8平方米即为应安置面积,拆迁单元式楼房原使用面积即为应安置面积,应安置面积部分不收取公产有偿安置费,但需要缴纳楼房差价,此部分面积按公产房屋计算管理。超出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拟建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70%优惠计价,超户型安置的超户型部分建筑面积,按拟建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

    拆迁违章、临时建筑也有说法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未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其重置价格和使用剩余期限给予补偿,或根据被拆迁房屋结构及成新情况按照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600元每平方米标准予以补偿。

    拆除用于居住的自建自用无产权证房屋,该房屋结构较好,使用面积大于10平方米,且在《张家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3月1日)实施之前,使用人在该房屋居住5年以上的,按下列方式安置使用人。

    实行货币安置按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或根据被拆迁房屋结构及成新情况按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60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偿。

    优惠价购买安置房屋产权只允许在安置户型内进行购买产权房屋。

    拆除商业用房这样算

    拆除私产商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和实行产权调换为主。

    产权调换,拟建商业用房与被拆迁商业用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95%优惠计价与被拆迁商业用房的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相互结算差价。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面积,按拟建商业用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面积按商业用房实际对外销售价格计价。

    实行公产商业用房安置,在被拆迁与产权人达成商业房屋产权调换协议的基础上,用产权调换的商业用房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安置的商业用房面积超出产权调换面积部分由房屋承租人购买,产权归商业用房承租人所有,超出产权调换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面积按拟建商业用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价。超出产权调换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按拟建商业用房的实际对外销售价格计价。

    每平方米16元搬家补助费

    选择房屋安置的,按被拆迁房屋使用面积6元每平方米每月的标准,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预发15个月的补助费,待安置房屋交付使用时,按实际过渡期限一并结清全部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款标准一次性发给3个月的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使用面积以16元每平方米的标准计算,一次性付给。对被拆迁房屋执行强制拆迁的,不予支付搬家补助费。

    被拆迁房屋是商业房的,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按被拆迁房屋使用面积20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对产权人进行补偿。出租经营的公产用房,产权人和第一承租人各补助一半。

    可以公开自选房号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房屋安置的,在拆迁全部完成后回迁安置前,按照先售后租的原则,由被拆迁人或被安置人按搬迁顺序号,依次选择相应建筑面积的回迁安置房屋的楼号、楼层及户型。

    8月21日前搬家奖5000元

    搬迁奖励期限分为两个时间段。第一时间段为6月21日至8月21日;第二时间段为8月22日至12月31日。

    若被拆迁人能够在第一时间段内完成搬迁,以合法房屋产权或土地使用证照为一户,每户给予5000元的提前搬迁奖励费;在第二时间段内完成搬迁,每户给予3000元的提前搬迁奖励费。

责任编辑: 孙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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