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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房地产公司均注销 无辜老人办不下房产证
2010-06-30 11:46  来源:河北新闻网 选择字号:   

 

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卢玉辉)12年前因为商业开发,邢台桥东区驴夫营街的张大爷和开发商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按照协议规定,开发商另购一处商品房作为张大爷的补偿。但是现在,张大爷在办房产证时却遇到了麻烦,两家房产开发公司都已经被注销,张大爷想要办房产证却没了希望。

张兴林今年75岁,是沙河监狱的退休职工,原来住在邢台市桥东区驴夫营街73号,1999年因为商业开发,张兴林所住的房子需要拆迁,他和宏远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书》。“当时拆迁安置可以选择回迁,也可以选择拿钱然后自己再去别的地方买房子,我因为急着住房,和开发公司签的协议是在红星东街5B区由开放宏远公司买一套房子作为我的安置房。”张兴林说。

张兴林为记者提供了一份拆迁安置协议、一份和泰发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买合同,其中合同中写明,购买的房子是红星东街5B区2号楼一单元202室,就是他现在住的房子,合同的签订日前是1999年4月3日。“合同上有我的名,但不是我写的,是宏远的人替我写的,我也是后来才知道。”

原来的房子拆了三个月后,张兴林的安置房就盖好了,按照协议张兴林搬进了202室。“在搬进去之前,我知道了他们两个公司之间签的合同,因为不是我自己签的合同,不知道房款交没交,心里还有点担心,后来宏远公司的人撬开了门让我住了进来。”张兴林告诉记者他搬进来没几天,泰发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人就找上了门,待说明情况以后,对方没有再找过他。

1999年12月,泰发房地产公司以私自撬门居住房屋为由,将宏远公司和张兴林起诉到邢台桥东法院。2000年桥东法院判决因为购房合同上有张兴林的名字,但签合同时张兴林没在场,所以合同无效,张兴林继续居住,但应付房款和利息,宏远公司付有连带责任。后来宏远公司又上诉,2002年终审维持原判。

“后来法院强制执行,从宏远公司的账号上扣了一部分钱作为房款给了泰发公司,但是还不够,2004年我去泰发公司办房产证,把办证的钱和原来的房子的房本都给了泰发公司,但人家给我说,房款还没给完办不了证。”张兴林找各个部门寻求帮助但一直都没有结果。2009年张兴林从邢台市建设局开发办得知两个房地产开发公司都已经注销,他办房产证的愿望更加渺茫。

“其实事情并不复杂,直到现在宏远公司还欠泰发公司一部分钱,只要这个钱给了,我的房产证就能办了,可是现在公司的人都联系不上了,真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把房产证办了。”张兴林无奈地说。记者查询到俩家公司原来注册的电话,泰发公司的电话因欠费停机,宏远公司的电话则成了私人电话。

责任编辑: 孙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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