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起,车辆耗油量不合格不能营运

    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孙超 通讯员底哲)记者昨日从石家庄市运管处获悉,自2010年9月1日起,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油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辆,不得用于营运。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节能降耗管理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的规定,凡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油消耗量,应当分别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油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和《营运货车燃油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油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辆,不得用于营运。

    石市从9月1日起启动道路运输车辆燃油消耗量的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各道路运输业户购车前请先查询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信息服务网(网址:http://atestsc.mot.gov.cn),查询《燃料消耗量过渡期车型表》或《达标车型表》,看要购买的车型是否符合燃油消耗量限值标准。在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时,车辆必须先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由核查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核查,对达标车型出具全区统一式样的核查表,符合要求的车辆才能办理营运手续。

【责任编辑:丁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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