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村委会“打折”发放 律师:违反规定

前不久,鹿泉市上庄镇台头村260余户村民的土地被征用,村民领取补偿款时,与村委会发生分歧。村委会提出按《土地承包合同书》中签订的二、三级地的实际面积再折合成一级地后的“折标地”面积发放征地补偿款,而村民认为应按合同签订的实际面积发放补偿款,因为实际面积要比“折标地”面积大得多。

反映:村委会竟按“折标地”发补偿款

7月16日8时许,鹿泉市上庄镇台头村村民反映,今年3月,有关部门将位于该村西南面积17.9819公顷的土地征用,涉及村民260余户。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这片被征收的土地区片价标准为每亩8万元。目前,征地补偿款已经拨付到村委会。

近日,村民到村委会领取补偿款时,与村委会发生分歧。村委会提出按《土地承包合同书》中签订的二、三级地的实际面积再折合成一级地后的“折标地”面积发放征地补偿款,而村民认为应按合同签订的实际面积发放补偿款,因为实际面积要比“折标地”面积大得多。

一位村民说:“这片被征土地若都按‘折标地’面积发放征地补偿,村委会等于截留了几百万元。”

调查:0.76亩地能差出1.472万元

记者看到,村民董先生家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中这块被征土地标明为三级地,实际面积为0.76亩,折合成一级地后的“折标地”面积为0.53亩。

董先生介绍,当年承包土地的农户都要向国家交公粮纳税,而土地有的肥沃有的贫瘠,收获的粮食有多也有少。国家为了公平起见,就根据土地肥沃程度等情况将土地划分为一级地、二级地、三级地等不同等级,把一级地定为征收公粮纳税的标准地,其他等级的土地交公粮纳税时,都要按折合成一级地后的“折标地”面积再进行缴纳。

“现在,村民们种地不再交公粮纳税,这种土地等级划分只在重新分地的时候用。”董先生说,这次鹿泉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款是按被征地的实际面积向村委会拨付的,不是按“折标地”面积拨付的,村委会也应以《土地承包合同书》中的实际面积发放征地补偿款。

董先生算了一笔账,按规定每亩地补偿8万元,征地补偿款的20%要交给村集体,他家那块土地的实际面积0.76亩,应补偿6.08万元,扣除村集体收取的20%,他家应得4.864万元,但若按“折标地”面积0.53亩算,他家才得3.392万元,上下差了1.472万元。“我们已经同意将征地补偿款的20%交给村集体,维护了村集体的利益,村委会不按实际面积,却按‘折标地’面积发放征地补偿款,等于截留我家1.472万元,显然不合适。”

同样,村民陈先生家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中被征土地实际面积为0.85亩,属于二级地,折合成一级地后的“折标地”面积为0.68亩;还有一位村民被征土地实际面积1.7亩,属于三级地,“折标地”面积为1.2亩。

说法

台头村党支部书记:剩的钱用于村公益事业

对此,鹿泉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说,他们是按这片地的实际面积发放征地补偿款的,已经将款项拨付给了台头村村委会,究竟如何分发给被征地农户,由村委会来决定。“国家征用的土地为村集体土地,我们只面向村委会征地。”

随后,记者联系了台头村党支部书记吴先生,他说:“经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研究决定,按‘折标地’面积发放征地补偿款。多余出来的钱,将用于村里的公益事业。”

律师:应按实际面积发放征地补偿款

昨日15时许,记者就此采访了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郭彦卫律师,他介绍,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的规定,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土地补偿费要及时足额到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作者:孟醒石 实习生 牛肖培 贺昱希

【责任编辑:王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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