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日报讯(记者王翠 通讯员赵冰)8月1日起,我市继续强化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对于在房屋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中,不能提供原始凭证无法确定房屋原值的,征收率从1%提升至3%。7月30日,记者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房地产交易分中心看到,为搭上税率尚未提升的“末班车”,不少市民前来扎堆办理二手房转让手续,创下今年市区二手房交易量新高。
新政之前:不少市民排队办手续
7月30日上午8点半,记者在邢台市房地产交易大厅看到,已经有四五十人排队等候,很多人想赶在新政实施前办理完所有手续。“7点我就来等着了,居然没排到第一。”一位急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市民说,为省下数千元税额,他7点就赶到交易大厅排队,结果只排到第五位。市地税局第二征收局工作人员介绍,7月28至30日,每天办理住房交易手续100多件,一周内已累计办理手续500多件,交易量创新高。
新政焦点:未能提供原始凭证,个税征收率升至3%
7月30日下午,针对市民关注的焦点,记者咨询了市地税局第二征收局相关负责同志薛文丽。据她介绍,8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房屋取得的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对转让住房收入,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8月1日前,按1%征收;8月1日后,按照省地税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在房屋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中,对不能提供原始凭证无法确定房屋原值的,一律按3%的征收率进行定率征收。
“以目前售价30万元的房子为例,如果它的原值和允许扣除的合理费用为28万元,若按核实征收个税,即30万元减去28万元,按照差价2万元的20%税率征收,需缴纳个税4000元;如果原值无法提供,就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全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8月1日前,按1%征收,即30万元的房子缴税3000元。8月1日后,按3%征收,即需要缴税9000元。”工作人员举例说。
特别提醒:福利房转让需原始凭证
另外,针对目前我市很多福利房走向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现状,工作人员特别提醒,新政策也对福利房转让作出了特别规定。对于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前,通过福利分房取得的住房,在进行转让时必须提供房屋原始凭证,一律不得定率征收。也就是说,如果一套价值30万元的福利房,其在进行转让时只能按照目前价格减去可扣除的费用后,按20%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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