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再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最低900元

    

    秦皇岛晚报讯(记者刘旭伟)昨天,记者从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秦皇岛市从2010年7月1日起再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00元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海港区、北戴河区、山海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90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9元;昌黎县、抚宁县、卢龙县每月最低工资标准84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8.4元;青龙满族自治县每月最低工资标准76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7.6元。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要依照执行。用人单位应及时将最低工资标准向本单位职工公示,告知每一个劳动者。

    加班费、津贴、福利不计入最低工资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用人单位即使向劳动者免费提供食宿,应发工资也不能低于最低标准。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项目外,还包括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包括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用工场所不在同一(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的,应当执行注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注册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执行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违反最低工资标准将受处罚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介绍,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后,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规定,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予以纠正和处理。对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的,劳动者个人有权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发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补工资的50%以上1倍以下加付赔偿金。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王新华】

相关新闻

参与留言
##rep-begin##
  • ##username##     ##commenttime##
  • ##commentcontent##
##rep-end##
  • 发表留言:已 有0 位对此新闻感兴趣的网友发表了看法 查看全部留言
  •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 如还没有帐号,请点击 注册,进入注册页面
  • 发表留言
  • 河北新闻网版权所有 本站点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 法律顾问:河北球衡律师事务所 段贵珍 杨建国
  • www.hebnews.cn copyright© 2000 - 2012
  • 新闻热线:0311-67562054 广告热线:0311-67562966 新闻投诉:0311-67562994
  • 冀ICP证030017号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06002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冀)字第101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3116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