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妃甸工业区一角。
关键词 用地用电
优先支持省级聚集区用地,区内用电同网同价
《意见》提出,河北省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支持省级聚集区项目建设,设区中心城市的省级聚集区每年可安排2000亩,县域省级聚集区每年安排1000亩,集中用于区内重点项目建设。省政府切块下达各设区市的建设用地指标要相应配套安排。省级聚集区内的项目,符合省重点项目条件的,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计划。
同时,河北将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优先用于聚集区项目建设。其中关于聚集区内村庄整合方面《意见》也给出了相关规定。
在《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有步骤地推进聚集区内村庄整合,对聚集区的失地农民可根据城市居民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进行安置,并切实解决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除了土地优惠,在用电方面,《意见》也明确规定省级聚集区内实行同网同价,对于聚集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工业企业生产用电,支持其实行大用户直购电试点,以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关键词 财政税收关键词
投资融资五年全返“三税”超收部分,异地投资税收可分享
《意见》明确,对省级聚集区给予财税政策支持。以省政府批准规划前一年省级聚集区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省级留成部分为基数,对省级聚集区实行关键词 财政税收 “核定基数、超收全返、一定五年”的办法。省“三税”留成比核定基数超收部分,五年内全额返还聚集区,重点用于区内基础设施建设。
同时,对入区项目,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外,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费用,政策实施期限暂定到2013年。
据了解,根据《意见》安排,省级各类发展性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省级聚集区内项目建设。
而在税收方面,《意见》还针对省内异地投资情况进行了明确,提出对于政府主导的规模以上异地投资企业直接缴纳的主要税种(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省级以下留成部分)收入,自项目投产之日起,投资(招商引资)主体所在地政府与项目入驻地政府可以按双方协商一致的税种、比例和期限共同分享。
对于税收分享利益补偿,可由相关方政府通过资金划转、直接汇款清算的方式予以解决,也可由相关方政府向省财政申请,在年度结算时代为办理。对县(市、区)辖区内各乡镇之间异地建设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具体税收分享政策。
为支持创新能力建设。《意见》提出对省级聚集区内企业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固定资产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全面落实增值税转型政策,企业购进的符合抵扣政策的固定资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支持企业扩大投资。
同时,切实落实企业研发投入税前抵扣政策,产业聚集区内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前损益的,在现行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意见》还提出鼓励省级聚集区设立研发机构。对新设立的国家级和省级研发中心,在科研项目立项、科技经费资助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向区内投融资公司专门注资;扶持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意见》提出,鼓励聚集区建立投融资平台,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投资基础设施非“聚集区”项目不予审批;进一步下放审批权假如新的工业项目投资不建在聚集区内,可能受到项目审批的制约。
【责任编辑:丁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