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非法集资方式变化多样,隐蔽性强。犯罪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由传统的种植、养殖向工程项目、科技开发、投资入股、消费返利等方式转化,广泛渗透到农业、房地产、商贸、建筑、金融、食品加工、旅游、医疗卫生和教育等行业。
二是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欺骗性强。犯罪分子将非法集资与传销、合同诈骗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在一起,采用传销手段首先对集资人员进行洗脑,许诺种种优惠条件和获利模式,然后再引诱集资,层层下套。一般在集资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积极“兑现”回报承诺,骗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踊跃加入,集资规模迅速呈几何级放大。
三是非法集资宣传不惜血本,煽动性强。在大部分非法集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以达到利用媒体造势的目的。一是聘请明星代言,增强说服力。二是在一些媒体上刊登专访文章,利用报道宣传不法企业的“业绩”。三是将部分非法集资款投入公益事业或进行捐赠,给社会公众造成其具备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四是雇佣业务员窜入社区散发传单,传播集资信息。五是利用部分老年人缺少儿女关怀、内心孤独的心理,以组织开展联谊会、免费听课、参观等形式,达到洗脑的目的。六是举办各种活动,并在现场兑现红利,让参与人员先尝到甜头,为非法集资活动宣传“现身说法”。
河北省金融权威人士指出,非法集资不仅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也严重侵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成为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的重大隐患。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广大群众切莫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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