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明确指出非法集资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情节严重的,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郭东)针对目前一些跨省份、跨区域的非法集资案件,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位负责人明确指出,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该负责人提醒公众,参与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据介绍,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

    该负责人指出,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处罚。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情节严重的,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该负责人提醒,非法集资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而非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由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一旦有了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因此,社会公众一定不要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责任编辑:丁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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