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涉及市区、县城及3万人口以上重点镇和独立工矿区
日前,邢台市政府出台《邢台市城镇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据此《办法》,自10月1日起,邢台市将对市区、县城及3万人口以上重点镇和独立工矿区(以下统称城镇)开征污水处理费。城镇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市、扩权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或机构,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每两年核定一次。
为加快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进程,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办法》规定,对城镇区域内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矿井、自备井、江河、湖泊、水库取水或使用矿井疏干水、再生水,向城镇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从10月1日起开征污水处理费。
《办法》规定,农业灌溉和城镇公共景观、绿化、环卫用水,直接免征污水处理费;持有效《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城镇低保户,每户每月直接免征不超过五立方米水量的污水处理费。另外,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且污水处理后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的,减征百分之五十的污水处理费,达到二级标准的,减征百分之二十五的污水处理费;用户污水处理后全部循环使用,未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免征污水处理费。
【责任编辑:刘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