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河北新闻网
2010-09-14 15:50
来源:中新网
责任编辑:孙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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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河北网9月14日电 据河北省民政厅官方网站消息,近日,张家口市民政局联合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制定出台了《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在全市逐步建立起以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重大病救助相结合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在切实将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五保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医疗救助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住院救助。城乡重病住院和特殊病门诊治疗的各类救助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分别按本人住院发生总费用减去丙类药费用或以补偿范围内费用,扣除各项医疗保障制度补偿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社会互助帮扶等费用后,按照规定的比例予以救助。城乡低保家庭中患重病人员按自负部分的30%救助;五保对象按自负部分的100%救助;农村户口经济困难家庭中患重病人员,本人住院费用自负部分累计超过1万元时,按自负部分的20%救助;城市户口经济困难家庭中患重病人员本人住院费用自负部分累计超过2万元时,按自负部分的20%救助。所有救助对象每人每年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万元。

    二、门诊救助。常见病、慢性病实行定期定量的救助对象,按每人每年发放500元的定额医疗救助卡,通过定点基层医疗机构网点或定点平价药店日常购药和门诊就医。救助对象的审批要严格按照个人申请、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社区(村)核实、张榜公布、办事处(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按年度审批发卡。

    三、重大疾病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成员和五保对象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患医保部门规定重大疾病病种的,经县级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较重的,可根据《张家口市城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市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即:经县区医疗救助的对象中患医保部门规定的恶性肿瘤、尿毒症等九大类病种的人员,患者本人当年住院就医发生的费用,在新农合,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及各种商业保险报销赔付,并经县区民政部门按规定标准给予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城乡低保对象达到1万元,低收入家庭达到5万元的,由市民政局分别按个人自负部分的60%和20%给予直接救助,救助额度最高为3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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