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际调整 借鉴外地经验
燕赵都市报邢台电(记者 张会武)新增区县政府责任,增加市政府调整供热时间及供热企业做好供热准备工作具体时间……自即日起,新修订的河北邢台城市集中供热办法面向全社会征集民意。
15日记者从邢台市政府法制办获悉,为规范推进该市城市集中供热工作,提高能源利用率,减少污染,促进节能减排,提高公众生活质量,该法制办办组织修订和起草了《邢台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修订稿)》。
记者注意到,在此次新修订的办法中,首次明确区、县人民政府为区域供热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供热信访和供热稳定,供热工程协调、用户间矛盾协调等工作。
同时规定,供热单位根据城市供热规划和供热能力发展新用户,对不具备供热条件的不予发展。对强行接通或擅自施工的用户(小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和严肃处理。“这是根据近年来不断发生的实际问题而增加的该项内容”。
办法中提到,邢台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邢台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侯变化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在10月30日前做好冬季供热准备工作。
温度是否达标及赔偿亦成办法中重点描述部分。对室内温度进行测量,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1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1.5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室内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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