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测温时间为7:00---10:00,15:00---21:00,用户有特殊要求,由供用热双方协商办理。
用户对供热单位的测量结果有异议时,可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测,也可委托社会计量中介机构进行测温。申请社会计量中介机构进行测温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供用热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每低1摄氏度退当日热费的10%;室温低于10摄氏度的,全额退还当日热费。不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在向用户讲明原因的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使其达到规定的温度,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办法中同时提到,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入户抄表和对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用户无故拒绝配合的,供热单位有权停止供热。
据悉,为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开门立法、立法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立法宗旨,真正做到聚民智、合民意,邢台市政府法制办已将《邢台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修订稿)》以及《邢台市集中供热计量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通过邢台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网址http://www.xingtai.gov.cn全文详见网页左上角政府公告栏),邢台市政府法制网(http://www.xtfzw.gov.cn全文详见网页左上角公告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人士积极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可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或口头方式向该办法规科反馈。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9月20日。
通信地址:邢台市红星街139号,办公电话:(0319)3288900 传真号码:(0319)3288900 电子邮箱:xt3288900@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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