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记者从邢台市政府法制办获悉,《邢台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修订稿)》修订起草完毕,从即日起,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人士积极提出修改意见。
据了解,在此次新修订的办法中,首次明确区、县人民政府为区域供热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供热信访和供热稳定,供热工程协调、用户间矛盾协调等工作。同时规定,供热单位根据城市供热规划和供热能力发展新用户,对不具备供热条件的不予发展。对强行接通或擅自施工的用户(小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和严肃处理。“这是根据近年来不断发生的实际问题而增加的该项内容”。
办法中提到,邢台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邢台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侯变化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在10月30日前做好冬季供热准备工作。
温度是否达标及赔偿亦成办法中重点描述部分。对室内温度进行测量,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一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1.5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室内温度。
正常测温时间为7:00—10:00,15:00—21:00,用户有特殊要求,由供用热双方协商办理。
用户对供热单位的测量结果有异议时,可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测,也可委托社会计量中介机构进行测温。申请社会计量中介机构进行测温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供用热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每低1℃退当日热费的10%;室温低于10℃的,全额退还当日热费。不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在向用户讲明原因的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使其达到规定的温度,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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