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论二:亲属大义灭亲被告可酌情减刑,会不会使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制裁?
正方: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教授顾永忠
顾永忠:任何一个制度都有可能被人利用,被人钻空子,就像现行法律规定自首,同样也有人会钻自首的孔子,能不能因此我们就把自首这个制度也否定了?所以这样一个规定对整个社会对当事人有什么好处?当事人这样做就帮助办案机关及时的查获犯罪,就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危害社会。第三亲属这样做有助于帮助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所以积极意义是大于一些极端负面的例子。
反方: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教授洪道德
洪道德:法律的基本精神从宽处罚一定要基于犯罪人对犯罪有认识,有悔改才能够对他进行宽大处罚,所以说仅有家属的代为投案就构成对他的从宽处罚很容易造成新的法律面前的不平等,甚至有可能被某些严重犯罪嫌疑人不合理的利用,有可能造成那样一个负面的作用。
争论三:“大义灭亲”的规定会不会有悖人伦?
正方:中国政法大学诉刑事讼法学教授顾永忠
顾永忠:这个政策并没有强迫犯罪嫌疑人亲属去这样做,而是客观上鼓励他们这样做,自愿去做了就谈不上违背违反人理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他们这样做本身并不是为了让他们的亲人受到严惩,更多的是让他们的亲人受到轻判,更多的是为了防止他们亲人再危害社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所以与其说他是大义灭亲不如说他是大义帮亲,社会成员中有一部分人涉嫌犯罪,我们的社会包括它的家庭都有一个挽救、教育、帮助的责任,如果知而不报,任其亲属继续犯罪,逃避法律制裁,难道就是我们希望看到的吗?
反方: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教授洪道德
洪道德:历史上面我们有一个亲亲相隐制度,西方国家也有一个容忍制度,甚至不鼓励亲属之间互相作证,更不鼓励亲属之间互相揭发,从这个角度来讲,不宜作出这样鼓励的行为,一定要把亲属的揭发建立在犯罪人本人也是同意的,不能在第一时间向公安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借助亲属的便利条件实现自首的愿望,这种情况下我们是鼓励的。不应该只是鼓励家属向司法机关揭发,以此换来破案率的提高应该说是得不偿失的。
尽管新规引发种种争论,但河北省高院鼓励被告人亲属踊跃报案、提高破案率的初衷毋庸置疑。中国政法大学诉刑事讼法学教授顾永忠表示,新规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才能发挥预想的效果:
顾永忠:比如说量刑的时候,是不是再加一个条件,就是本人能够真诚的认罪,不光是他的亲属检举了他,而他自己还要能够真诚的认罪。另外一点对这样一种处理不要绝对化,不要一刀切,在规定的表述上可以说一般应当如何如何,或者一般可以如何如何,这样就防止一些个别的例外的情况下有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利用这样一个规定钻法律的空子,但总体的规定在导向上还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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