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将调整

    11月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新政:公积金贷款严禁用于投机性购房

    根据规定,住房公积金是专门用于缴存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的长期储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但由于各地政策执行情况差异很大,特别是部分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一些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并非完全用于自住,不符合规定,影响住房公积金发挥互助作用和制度公平。《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新政:合理确定个人贷款最高额度

    《通知》还要求,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贷款需求为原则,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并按规定进行备案。“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规模主要由最高贷款额度控制。最高贷款额度是根据权责对等、支持基本住房需求、机会均等、流动性合理等原则设定的。额度过低,对职工基本住房消费支持力度不够,导致闲置资金过多,资金使用率不高;额度过高,则会造成少数收入较高缴存职工占用过多资金,引发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金短缺,导致其他职工享受不到应享有的政策优惠,资金互助性体现不足,影响制度公平。”《通知》如此解释。

    记者从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石家庄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为4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按30年执行。

    新政: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1.1倍

    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责任编辑:王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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