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监察厅:节能减排不获全胜决不收兵

     1、记者:为什么要制定《“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考核问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实施办法》)?

     答: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是各级政府必须向人民兑现的庄严承诺,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体现,是检验各级政府执行力、公信力的重要标志。今年是“十一五”最后一年,完成节能减排目标,已到了决战的攻坚阶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部署确保实现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十项措施的通知》,要求实行严格的考核和问责制,并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及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规定了明确的问责意见。省政府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和开展乳制品药品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全省上下要以更加坚定的决心,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工作,坚决打赢节能减排攻坚战。省政府第七十次常务会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毫不放松地抓好节能减排工作,切实做到目标不变、力度不减、措施更硬、责任更严,不获全胜决不收兵。

    为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强化目标责任,严肃责任追究,根据省政府要求,省监察厅制定了本办法。

    2、记者:《问责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有哪些?

     答:《问责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是对完成节能减排任务中,谁应当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责任等问题作出规定。既体现了对“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完成的纪律要求,也体现了对我省“双三十”单位目标完成的纪律要求。《问责实施办法》共包括九条内容,包括问责原则、问责对象、问责内容等。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问责对象明确。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作为问责对象,包括对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问责;对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问责;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问责等。

    二是问责内容明确。针对未按规定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协调解决具体问题,未能确保各项工作推进到位;未完成本地区“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等五项内容对地方政府及领导进行问责。

    针对对不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未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违规审批、核准、备案、开工建设,金融机构违规继续发放贷款或进行融资等七项内容,对地方政府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电力、水利、金融监管等有关管理监督部门进行问责。

    针对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淘汰落后产能责任书未完成目标任务;擅自开工建设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或者扩大产能;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恶意排污;被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责令停止生产后仍继续生产等七项内容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进行问责。

    三是问责方式明确。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地区,本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不得参加当年度评优评先,不予提拔重用,并按照“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等;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当年度评优评先,不予提拔重用,一律就地免职,并相应追究有关责任;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其他类型企业责令停产整顿,从严处罚,法人已获得的省内各种荣誉称号一律取消等。

    3、记者:落实《问责实施办法》的意义是什么?

     答:当前我省节能减排工作已经进入决战时刻,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采取果断措施,我省节能减排工作已经取得重要成果。但是,完成全年和“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还需要付出不懈努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为贯彻落实好《问责实施办法》,为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提供有力的纪律保障。(河北日报记者段丽茜)

【责任编辑:孙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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