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1月23日至26日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草案)》再度成为焦点。然而,出乎人们预料,这部备受关注的法规并未提交会议表决通过———
在今年7月间举行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草案)》首次提请会议审议,当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草案的修改展开热烈讨论。综合各方意见,历时近4个月修改,新的文本再次提交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记者注意到,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该条例应于此次会议表决通过。然而,在11月26日的闭幕大会上,这部条例并未在提请表决之列。“由于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存在分歧,条例草案还需进一步修改。”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这样表示,而记者在审议现场的采访也印证了这一说法。
1.5%研发经费是否合适
正方:目标过高影响法律权威反方:法规还未出台已经滞后
在条例草案一、二审间隔期间,一次重要会议的召开,对法规的修改产生了重大影响。前不久闭幕的省委七届六次全会通过的关于“十二五”规划建议,对创新型河北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表现到条例草案的修改上,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感到许多条款不“给力”。
凡事无财不举。加快我省的科技进步步伐,是否舍得加大在科研上的投入,理所当然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条例草案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研发经费应当高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5%,拥有国家级和省级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大中型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高于3%,高新技术企业应当高于5%。
对此,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过低。“这一比例仅相当于‘十一五’规划的水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力雄厚,应该带头进行研发,着眼于转变发展方式,应该把1.5%至少提高到3%。”常幸委员建议。
据有关资料,我省“十一五”规划要求,大中型企业研发费用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1.5%以上,而江苏、山东等省市“十一五”都定在2%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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