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晚报讯(记者尚燕华 通讯员路丽欣)为了在女友面前显示自己有钱,于某竟不惜用盗窃电动自行车的方法“挣钱”。1日,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盗窃案,因于某系累犯,被依法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
于某今年44岁,博野县人,从小跟母亲长大。贫寒的家境没有练就于某吃苦耐劳的品质,反而使于某认为,只要有钱就有了一切。2001年和2005年于某因盗窃本村村民家中的电视、手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8月刑满释放后,他谈了一个女朋友,总想在女友面前装出有钱的样子。2010年10月8日19时许,于某来到临近的肃宁县朔黄铁路生活小区,将周某存放在小区车棚内的一辆红色电动自行车盗走,价值人民币2160元。当他正准备推出小区大门时,被在门岗执勤的公安民警发觉,于某谎称车是同事的,但该小区没有于某说的这个人。此时,住在该小区的失主周某来到门口报称电动自行车丢失,经周某辨认,于某推的正是自己丢失的电动自行车,于某再也无法抵赖。昨日上午,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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