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新《工伤保险条例》凸显六大亮点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新版《工伤保险条例》(下简称《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昨日,石家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刘建国对新版《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解读。与2004年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相比,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彰显了六大亮点,工伤保险待遇有了大幅提高。

■亮点一 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扩大

修改后的《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解读:修改前的《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制度覆盖的职业人群,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优势,有利于保障职业人群的工伤保险权益。

■亮点二 工伤保险认定范围扩大

修改后的《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责任编辑: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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