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14岁少女惨遭同学轮奸案终审 最高判8年

    燕赵都市网邢台电(记者张会武)2009年11月2日,刚刚到邢台技师学院就读不久的14岁初中女生李华(化名)惨遭同学轮奸。本报披露这一恶性事件后,社会各界反响强烈。该事件在刚刚过去的元旦前后,告一段落。经过二审期间的法院调解,在经济赔偿的前提下,初审最高判10年的郭某,在终审中改为8年。

    ■事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0月下旬,高某、郭某、郝某、李某、赵某预谋对同学李华实施强奸。11月2日12时许,上述五人在邢台市技师学院南校区电气0901班教室,强行脱下李华衣服,李某和赵某望风,郝某按住李华上身,郭某和高某先后强行与李华发生性关系。

    2009年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20时许,上述五人在邢台市技师学院南校区电气0901班教室,欲对李华实施强奸,因李华正值经期未得逞。

    2009年11月3日晚20时许, 高某、郝某、李某、赵某在邢台市技师学院南校区电气一教室,欲对李华实施强奸,因李华极力反抗未得逞。

    案发后,李华于2009年11月31日至12月1日在邢台市人民医院住院一天,支付医药费329元,并经该院心理科诊断李华患急性应激性障碍。

    ■获刑

    在终审判决中,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高某和郭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她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损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均已构成强奸罪。

    郝某、李某、赵某在高某、郭某实施犯罪行为时起帮助作用,系强奸共犯,亦构成强奸罪。但因五人犯罪时均系未成年,量刑从轻。

    在一审法院主持调解下,李华与郝某、李某、赵某家人达成一致意见,三人分别赔偿李华经济损失15000元,且已履行。李华家人表示对上述三人可从轻处罚。

    二审期间,在邢台市中院主持调解下,李华与郭某家人达成一致意见,郭某家人赔偿李华经济损失20000元;李华再次与郝某家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郝某家人赔偿李华经济损失5000元。李华家人表示对两被告可以从轻处罚。

    终审判决中除维持一审判决的高某八年,李某二年六个月,赵某三年外,将郭某十年改为八年,郝某五年改为四年六个月。

    高某同时附带赔偿李华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共计1015.8元。

    ■启示

    针对李华对学校的指控以及对学费退还的要求,一审桥东法院认为,李华和五名男生虽然都属邢台技师学院的在校学生,但技师学院对该案的发生和后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李华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关于李华要求技师学院退还3800元学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建议李华可通过其他途径来主张其权利。终审判决中,邢台市中院再次维持原判。

    5日上午,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齐秀敏主任告诉记者,该起案件中,让其感喟最深的就是青少年法律意识的淡薄,“在我们调查中,五名男孩子在实施不法行为时,均不认为这是犯罪行为。”

    如今,五名男孩在囹圄中将渡过一生中最宝贵的年华,而李华,亦将背负精神负担负重前行,“整起事件中,没有赢家,唯有输家。”

    链接阅读:邢台14岁女孩遭同学轮奸续:5男生获刑

【责任编辑:孙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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