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同一事故死亡城乡“同命同价”

    近日,威县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这起案件是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当地首例城乡身份不同但是判决“同命同价”的案件,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影响。

    2010年7月27日,张某驾驶中型普通客车与王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张某及乘车人罗某、马某三人死亡,20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张某、罗某、马某的近亲属等向威县法院起诉,要求王某等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等相关损失。因为死者张某和罗某系非农业户口,死者马某系农业户口,庭审中,被告辩称死者马某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

    威县法院审理认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张某、罗某、马某三人死亡时间为2010年7月1日以后发生,应适用侵权责任法。根据该法“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之规定,马某近亲属要求的死亡赔偿金可以与张某、罗某要求的死亡赔偿金相同。对此,威县法院依法适用“同命同价”标准,马某的近亲属获赔35.1万元,判决目前已生效。(张杰、陈凤秋)

【责任编辑: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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