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为市场价70%左右

    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任学光)21日石家庄市政府召开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将于近日起开始实施,以解决省会“夹心层”群体住房阶段性需求。

《办法》明确规定,省会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无力通过市场来解决住房问题的群体。由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重点保障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非政府机构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本单位和部门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职工租住。《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政府直接出资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住房;开发区、产业园区、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和学校等社会机构出资独立或联合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住房;在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转化的公共租赁住房;个人提供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的存量住房;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的住房。在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在省会尚属首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由政府出资或补贴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配租,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依据确定的配租房案,通过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入围申请人以及其选房顺序。申请人按照选房顺序选定住房后,与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为2年至5年。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场价租金的70%左右。租赁期发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采暖费、有线电视费、物业服务费等使用费用,由租户自己负担。

【责任编辑: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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