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港口所在地可采用“地主港”发展模式

    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刘彬 实习生刘月凤)省交通运输厅从2004年开始谋划的港口地方立法工作终于有了结果,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河北省港口条例(草案)》进行初审,记者获悉,《河北省港口条例(草案)》具有很强的前瞻性,明确了“地主港”的发展模式。

    记者了解到,我省大陆海岸线长487公里,“十一五”期间,我省港口达到116个泊位,通过能力为4.86亿吨,居全国第三位。2010年,港口吞吐量首次突破6亿吨大关,居全国第五位。沿海港口已经成为全省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重要依托。“地主港”建港模式,是指政府委托特许经营机构代表国家拥有港区及后方一定范围的土地、岸线及基础设施的产权,对该范围内的土地、岸线、航道等进行统一开发,并以租赁方式把港口码头租给国内外港口经营企业或船舶公司经营,实行产权和经营权分离。特许经营机构收取一定租金,用于港口建设的滚动发展。“地主港”模式是国际通行建港方式。《河北省港口条例(草案)》规定,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建或者委托特许经营机构组织开发建设公用港区,特许经营机构出租经营或者转让公用港区经营权取得的收入,用于港口设施的维护和港口的发展。

【责任编辑:兰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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