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冠县一名25岁的男子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考验期至2012年11月23日为止。2010年10月份,尚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王某对一名小学生实施了强奸,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提起公诉,4月7日,法院对其作出了撤销缓刑、合并执行刑期8年的判决。
经查明,2010年9月份,王某在聊城市区盗窃一辆电动自行车后,到东昌府区一所小学附近,采取恐吓、利诱的手段将一名女生带走。后乘长途汽车到河北省馆陶县,在该县一宾馆内将被害人强奸。被害人报案后,侦查机关仅用三天就将王某抓获归案。到案后,王某对强奸行为如实供述,并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经审理,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撤销缓刑,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并罚,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