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启动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
河北新闻网
2011-05-11 22:29
责任编辑:殷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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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愿的高校毕业生,8月10日前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10月31日前所有见习人员全部上岗

◇见习人员将享受基本生活补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四项待遇

河北新闻网5月11日讯(河北日报通讯员靳彦丽 记者郭东)今天,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做好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对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进行部署。

“高校毕业生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见习,以提升职业能力为主;在企业见习,以实现就业为主。”省就业服务局一位负责人介绍,今年见习工作坚持职业能力提升与实现就业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征集企业见习岗位,适量征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见习岗位。

用人单位申请承担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任务,除必须符合《河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条件外,企业还必须达到一定规模(原则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现有职工100人以上)。

高校毕业生申请就业见习,按照自愿报名原则,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全省报名工作于8月10日结束。

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通过专场招聘会、对接洽谈会等形式,做好申请见习高校毕业生和见习单位的岗位对接。对符合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优先安排就业见习。各地将在9月30日前完成岗位对接,10月31日前,所有见习人员全部上岗。

据悉,见习人员将享受四项待遇:

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必须按月足额发放,鼓励见习单位用自有资金提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办理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包括意外伤害医疗责任险,费用由见习单位负担;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被企业见习单位聘用的,除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参加社会保险之外,见习单位还应为见习人员补办见习期间(最长12个月)的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费;在企业、事业单位及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参加见习的,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见习期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并计算连续工作年限。

据介绍,河北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建立见习期满高校毕业生信息库,为见习期满未实现就业高校毕业生优先提供就业信息、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符合条件的,可安排公益性岗位就业;对有创业愿望的见习期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优先安排创业培训、专家指导、创业服务、小额担保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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