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某因醉酒驾驶被武强交警大队依法刑事拘留,成为新交法实施后,衡水市第一个因醉驾被刑事处罚者。
6日下午4时8分,在武强县周窝镇董庄村西,发生一起摩托车与电动车相撞事故。接警后,武强交警大队事故股民警立即赶赴案发现场,经调查询问得知,肇事人张某酒后驾驶冀T牌照的钱江125二轮摩托车,沿董庄村西小公路由北向南行驶,与相向而来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电动车驾驶人国女士受伤。
经检测,张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22毫克/100毫升,是醉驾标准的2.7倍多。民警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张某实施刑事拘留,并吊销其驾驶证。(王其壮)
名词解释:
根据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醉酒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由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一旦被查出醉酒驾车,司机将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