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通讯员刘晓辉、赵志宏 燕赵都市报记者蔡艳荣)因为喝酒与人发生争吵后,高邑小伙王某、廉某纠集朋友将人打成轻伤。近日,二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和7个月,均缓刑1年。同时,高邑法院宣布,禁止二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饭店、酒吧等公共场所饮酒。
据介绍,去年7月8日23时许,在高邑县某村一家饭店,王某、廉某因喝酒与高某发生争吵,纠集另外9人当晚在饭店附近的公路上将受害人高某打伤。经鉴定,高某为轻伤。
事发后,两名主犯的家长已积极赔偿了高某的损失,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因涉嫌寻衅滋事,王某、廉某等11人被高邑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高邑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判处廉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同时根据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高邑法院宣布,禁止二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饭店、酒吧等公共场所饮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