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李春炜尹书月 实习生张晓惠)近日,石家庄市环保局联同栾城县公安局联合查处一起向洨河内私自排放腐蚀性废水的案件,22岁的小伙赵某被处以15天行政拘留。昨日,记者在栾城县拘留所内见到了赵某,面对记者的采访,赵某一直表示懊悔不已。
■案件回放
5月20日上午10时许,石家庄市环保局环保执法大队队员在对洨河沿线进行检查时,在洨河栾城段龙门村发现一辆标有危险品字样的重型罐车在向洨河排放车内携带高浓度的废水。执法人员赶到时,该车驾驶员已逃离现场。栾城警方组成专案组,对该案立即展开调查。
经初步调查,案发当时向洨河内排放污水的为一辆牌照为“冀AD###6”重型罐式货车,当时该车驾驶员是22岁的赵某。经询问赵某称:当日,单位派其到石家庄某化工有限公司拉硝酸运往山西省。赵某就驾驶“冀AD###6”罐车前往该公司拉货,当赵某装好硝酸后突然发现罐车阀门与罐体间有渗漏。为防止发生意外,赵某将车开回栾城,将硝酸装倒于另一辆罐车后,又向罐体内注入大约3吨清水对罐体进行冲洗,后驾车前往元氏县拟对罐体进行焊接修补。后来,赵某打算在途中找一地点将冲洗罐体的废水倒掉,恰好遇到董某,后赵某和董某一起来到栾城县龙门村西,将罐内废水向洨河内排放,这时他们发现有环保执法人员前来,二人随即逃跑。
■所排废液具有腐蚀性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经过对“冀AD###6”罐车内提取的可疑液体进行检验,发现样本检材PH值呈酸性,检出硝酸根离子。也就是说该罐车内的液体确为腐蚀性硝酸废液。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因此,鉴于以上调查证据,目前,栾城警方依法对违法人赵某处以15日拘留。
■对话当事人:为图省事,懊悔万分
昨日,在栾城县拘留所,赵某面对记者的采访,一直懊悔不已。
记者:当时为什么向河水里倾倒废水呢?
赵某:按车队规定得去藁城进行蒸汽清洗,清洗一次费用200余元,我琢磨着用清水对罐体进行冲洗一样可以有效,还能省200元清洗费,于是就没多想,没想到给环境造成这么大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