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网络不是“自由港”
□王建雷
网络的特性是开放和自由。但是正如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一样,网络的自由也有自己的边界,那就是法律。网络自由不能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网民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我国的法律法规,如果因网络自由对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不仅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严重的还要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著作权法第48条明确规定,因网络信息侵犯著作权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华北石油通信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在其网站上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侵犯了紫禁城三联影视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的范畴),同时因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财产性权利,不具有人身权属性,华北石油通信公司仅对紫禁城三联影视公司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此案的警示意义在于,不论是单位还是公民个人在利用网络传播信息过程中,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作者系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