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记者张娜 通讯员雷德亮 王红欣)电动车价格低速度快,又不用车牌驾照,成为百姓普遍选择的一种交通工具。但是近年随着电动车数量的激增,其引发的交通事故也随之攀升。近日,张家口市桥西法院判处一起电动车撞伤行人的案件,赔偿受伤人17000元。
据介绍,十三岁的藏族小女孩泽拉阿美今年初随父亲到张家口市桥西区西沙河大街做生意,售卖少数民族饰品。今年3月25日下午,泽拉阿美在西沙河大街由南向北步行过马路时,被一辆在道路中央快速行驶的电动车撞倒,造成左小腿骨折,电动车车主杨某打车将小阿美送往医院后,害怕承担医药费而逃逸。
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泽拉阿美住院五天后,因无钱医治被迫出院。医嘱需二次手术的费用约5000元,尚无着落。无奈之下将杨某诉至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法院大境门法庭办案法官高度重视此案,为了及时给小阿美进行治疗,法官立即开展工作,通过户籍信息查找到杨某的下落后,立即驱车前往,找到他的家,经过多次反复给双方做调解工作,终于促成双方达成协议,6月28日,杨某一次性赔偿了泽拉阿美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共计17000元。
办案法官解释说,事故当时,杨某骑电动车有人行道驶入机动车道,遇行人横过道路未及时避让,撞伤原告后又从医院逃逸,在交警部门处理事故时拒不到案,故意逃避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具有主观过错。通过法官多次给被告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原告受伤后的困难处境,被告的思想发生转变,根据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积极履行了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