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群众投诉当场处理、违纪停职最高60天……19日,记者从邢台市公安局了解到,10月1日起邢台市施行新修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该条例在督察范围、对公安民警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市民发现公安机关及民警有违法、违纪或失职行为的,可随时拨打公开电话进行投诉。
新修督察条例规定,对于群众投诉的正在发生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督察机构必须及时出警,给予现场处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对于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可采取措施当场处置,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
同时,还增设了对公安民警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的有关规定。条例规定,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为10日以上60日以下;禁闭期限为1日以上7日以下。
据悉,邢台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群众如发现公安机关及民警有违法违纪或失职行为的,市民可电话、信函投诉,白天可拨打2202662或2202688,晚上可拨打2202690,也可直接拨打市局110进行投诉。 (记者李博 通讯员徐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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