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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立法保障强拆当事人合法权益

2011-09-29 08:49:10 来源:河北新闻网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见习记者高薇 记者刘常俭)一些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拆除措施时,方法简单粗暴,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一问题,9月27日提交会议三次审议的《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作出明确规定,并对其他一些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

    为规范行政机关依法办事,防止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有关部门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发布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为保障规划的科学性、公开性,条例草案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内容,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收集、整理的专家和公众意见,以及吸收采纳情况和理由附具报送的审批材料中;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采用设置展馆或者通过网站、报刊等媒体宣传和公示依法批准的城乡计划。

【责任编辑:孙婷】 河北立法保障强拆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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