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刘彬 通讯员吴艳霞)2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当日对4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和有毒食品案件的判决,4起案件分别在灵寿、昌黎、张家口三地进行宣判。在最近3个月内,这是河北法院第四次集中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
■昌黎:生产假冒“真心”牌罐头案
去年8月,被告人姜有和赵金民,在未经大连“真心”罐头食品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商量生产大连“真心”罐头食品有限公司的罐头。同年8月20日左右,赵金民在其昌黎县刘台庄镇小滩南村的秦皇岛“金润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大连“真心”罐头食品有限公司依法注册的880克的“真心”牌黄桃罐头并使用假冒的注册商标,十多天后被昌黎县工商局立案调查,并当场查获已生产的4407件(每件12瓶)罐头。经鉴定,赵金民生产的假冒“真心”牌黄桃罐头价值人民币559689元。昌黎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有、赵金民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姜有有期徒刑7年,罚金30万元;判处赵金民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