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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公布四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和有毒食品案件判决

    9月2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当日对四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和有毒食品案件的判决。在最近三个月内,这是省法院第四次集中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

    ■张家口

    以次充好出售大豆油

    4月29日,张家口一家粮油店向北京晋飞成粮油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潘建非订购500桶一级大豆油。

    随后,潘建非安排公司员工潘建利在一级大豆油中掺入棕榈油,通过配货站将505桶掺和油运输到张家口(其中多运5桶油是当运费)。

    5月1日,张家口市桥西技术监督局接到举报查扣475桶掺和油(已销售30桶)。经查,北京晋飞成粮油有限公司在此次销售中非法获利2000余元。

    张家口桥西区法院审理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单位北京晋飞成粮油有限公司罚金10万元;潘建非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潘建利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昌黎

    假冒他人商标 造假罐头

    2010年8月份,被告人姜有和赵金民,在未经大连“真心”罐头食品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假冒的注册商标,生产“真心”罐头。

    十多天后,该公司被昌黎县工商局立案调查,并当场查获已生产的4407件(每件12瓶)罐头。经鉴定,赵金民生产的“真心”牌罐头是假冒产品,质量不合格,假冒注册商标的 “真心”牌黄桃罐头共计人民币559689元。

    昌黎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有、赵金民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姜有有期徒刑七年,罚金30万元;判处赵金民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灵寿

    非法贩卖39吨不含碘食盐

    今年3月18日晚,赵县人张聚东、李东发、张文社在未取得食盐准运证的情况下,自山东运输不含碘食盐39吨至灵寿,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收货人刘银路卸货时,被灵寿县盐政管理所查获。

    灵寿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聚东、李东发、张文社在未取得食盐准运证的情况下运输食盐39吨,预计获利3315元;被告人刘银路在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贩卖国家实行专营管理的食盐39吨,按其买卖差价预计获利1755元。

    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

    ■昌黎

    假冒名牌 制售假葡萄酒

    今年3月份,昌黎人杨立新雇佣刘红、费春丽等人,假冒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长城干红酒沙城产区注册商标,非法灌装葡萄酒2334瓶。

    经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及昌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干红酒价值人民币55635元。今年4月30日,杨立新主动到昌黎县公安局投案。昌黎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杨立新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自首情节予以认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河北青年报记者李媛 通讯员吴艳霞)

【责任编辑:孙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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