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10月9日讯(河北日报记者四建磊)从河北省民政厅获悉,石家庄市政府今天通过《石家庄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调整意见》,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这是该市今年第二次提高社会救助标准,新的救助标准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该市城镇低保标准为:困难县(市、区)由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350元;一般县(市、区)由每人每月不低于3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375元;较好县(市、区)由每人每月不低于3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困难县(市)由每人每年15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850元;一般县(市)由每人每年16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00元;较好县(市)由每人每年174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150元。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困难县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300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600元;一般县(市)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500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800元;较好县(市)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700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