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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出台17条新规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河北新闻网10月18日讯(河北日报记者郭东)从今天召开的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日,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对做好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17条具体措施,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意见》提出,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各级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退伍士兵、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力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县级相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安排不低于40%的比例聘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

    《意见》提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岗定编的基础上,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充实乡(镇)、社区医疗卫生队伍。自2012年起,省级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市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市级以上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安排不少于1/2的职位招聘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并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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