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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来源有新规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刘清波)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公布,《决定》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进行了修改。

    根据《决定》,水利建设基金分为省水利建设基金和设区的市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人民政府按其对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资金的管理权限和预算管理级次分别筹集、分别使用。

    省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包括:从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三,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和征地管理费;省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的资金;按规定征收上缴省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收入中提取三千万元;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从国家和省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水费、电费收入中提取的收入(农业用水水费收入的百分之五,供给城市用水水费收入的百分之十二,工业消耗水、循环水、惯流水水费收入的百分之十七,水力发电电费收入的百分之十);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的其他资金。

    设区的市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从设区的市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三,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百分之十五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具体比例由省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确定,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确定;按规定征收留用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国家和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的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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