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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家属质疑两主管部门
朱伟红的一位亲属告诉记者,事发后他们曾找到县供电公司和交通局,一直没有得到答复。一位交通系统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们,交通局属于当地公路主管部门,如供电公司没经交通局同意就在此处施工,或没有按交通局批准的地点施工,责任在供电部门;如交通局同意供电公司在此处施工,责任在交通局。关于公路管理和安全保护,国家有专门规定。
记者随后查阅得知,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铺设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时,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取得公路主管部门同意,影响车辆通行的,还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第28条规定:“修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架设管线等,应当考虑公路的远景发展,符合公路的技术标准,并事先征得当地公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第29条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而供电部门并没有提供相关部门的同意建设和施工的法律文书。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11条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乡道不少于5米。”第13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
两个条例从时间上说,比《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要晚;从效力上讲,比《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要大。
关于此事的进展,本报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