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电动自行车的普及,由其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也明显增多。我省没有施行电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制度,全部损失由事故双方根据过错责任承担,由于双方对于事故损害赔偿金额的争议等原因,纠纷解决难度不断加大———
电动自行车由于其来去无声且速度较快,让人猝不及防,被人们称为“交通杀手”。笔者从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今年1至10月,该院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156件,其中电动自行车肇事案件占45件,约为30%。
案例一:
2010年9月27日,石家庄市民梁某骑电动自行车沿该市中华大街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逆行,与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走的刘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急性颅脑内伤。经有关部门事故认定,刘某负次要责任,梁某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当日,梁某父母为刘某垫付医疗费5000元,后双方因为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发生纠纷。双方亲属在医院发生冲突,造成梁某亲属一人受伤,并报经公安机关处理。此后,梁某及其亲属停止到医院探望刘某和支付医疗费。刘某出院后向桥西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梁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共计21939.2元。
法院受理后,先是电话通知被告梁某领取起诉状副本和传票,被告一拖再拖,总不露面,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邮寄送达,也因家中无人而退回。经了解得知梁某一家已经搬了家。办案人多次调查获悉被告系某商场保安人员,于是通过该商场的协助,终于将起诉状副本和传票送达被告,确定了开庭时间。
一起小案子何以竟让被告梁某跟法官玩起“捉迷藏”的游戏?“我们并不是想逃避、推脱赔偿责任,而是不能接受原告某些不合理的要求和不理智的做法。”在开庭前两天,被告的父亲向办案人员道出了实情。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当庭查明一项,认定一项,并充分讲明理由,使得庭审进展顺利。经过反复协商,原告同意承担被告亲属的医疗费,对其主张被告承担的各项损失的责任比例从80%降到75%,最终降到70%,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16500元。
案例二:
2010年9月6日中午,杨某骑自行车在石家庄市工农路由西向东正常行驶,当行驶至师范街路口等候信号灯时,被后方同向行驶的孙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右转弯时碾轧左脚受伤。经医院诊断,左足疼痛、肿胀,压痕明显。有关部门认定,孙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当年9月10日,杨某因疼痛未减轻继续复查,医生建议做左小腿X线及足左前部CT检查,休息4周,杨某无法上班。事故发生当日,孙某委托家人陪同杨某到医院就诊,此后便离开该市,不予理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