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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事故纠纷难解

    原告杨某遂向桥西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孙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745.8元。被告孙某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没有异议,但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有的缺乏事实依据,有点数额过高且故意扩大损失,明显不合理,请法院依法审查认定。在法院审理中,被告对医院治疗、检查费用的合理性有异议,在涉及误工费时,被告对原告主张工资收入真实性有异议。此外双方还在交通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费用上存在争议,法院逐项查明,逐项认定,最终判决被告孙某支付原告杨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共计9558.4元,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据桥西区法院有关办案法官介绍,目前电动自行车事故的案件主要呈现几个特点:一是肇事造成的损害后果一般比较轻微,但也有致人伤残、死亡的案例。由于我省没有施行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制度,全部损失由事故双方根据过错责任承担,审理中双方对于事故损害赔偿金额往往争议很大。二是由于报案不及时或最初当事人准备“私了”,不重视保护事故现场,其中一部分案件未经公安机关作出事故认定或只能作出无法认定责任的事故证明,即使公安机关已作出事故认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仍会持有异议,加重了法院审判中认定事故责任的难度。三是肇事者一般经济能力有限,有的对法院审判采取消极逃避的态度,拒收法院的传票、拒不到庭应诉,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造成受害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

    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所造成赔偿数额虽然不大,但是由于上述原因,这类案件审理起来较为困难。为此法官建议,一方面法院应当严格依法办案,综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准确划分事故责任,确定赔偿数额。另一方面公安、交通部门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禁止超标、超载电动车上路,加大对交通违章行为的制裁力度,杜绝潜在的安全隐患;报请立法部门借鉴其他省市的先进经验,推行电动车上牌照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健全有效的社会保障机制,确保市民出行平安。(河北新闻网通讯员纪晨宇 记者刘常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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