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年底前纳入职工医保
河北新闻网
2011-12-03 09:01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孙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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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通讯员靳彦丽 记者郭东)省人社厅12月1日发布消息,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落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今年年底前,全省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将被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据介绍,失业人员纳入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应缴纳的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按失业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费率为当地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单位及个人缴费费率之和,缴费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失业人员应按照当地的规定参加大病医疗保险,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大病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个人缴费部分每年一次性从失业人员医保个人账户中划缴。

    通知规定,失业人员自缴纳职工医保费和生育保险费的当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待遇,享受待遇的时间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相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缴纳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失业前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通知规定,中断就业回原籍的农村劳动力、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3个月以内的失业人员,在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前提下,经本人书面申请,可将应为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按月发给本人。符合政策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按照核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计算应为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数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通知规定,失业人员因法定情形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由失业保险机构统一办理停止缴纳职工医保费、生育保险费手续,并将已缴费金额、缴费起止时间等有关信息告知失业人员本人。停止缴费的当月起,失业人员暂停享受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待遇。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按照规定继续参加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并按照规定补缴以往欠费;未就业的,可按照规定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据介绍,失业人员享受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待遇或领取了两项保险费的,不再享受我省原规定的失业人员医疗和计划生育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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