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说啥也不给开证明
老孙从单位开出证明后,没想到居委会变卦了,称即使有原单位的证明信,居委会也不能给开证明,廉租房住户属动态管理,无法办理迁户手续。
日前,老孙再次来到沧州市公安局户政处,工作人员拿出一份《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沧政发【2010】5号),其中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内容第一条规定:以合法固定住所和具有稳定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凡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具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落户。“合法固定住所”系指申请人通过各种合法渠道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住房。对取得长期使用权的公有住房、军产房,凭房管部门(单位、居委会)证明、合同、社区民警入住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申请户口迁入。
■办事处答应马上协调办理
近日,记者采访了沧州市公安局户政处处长陈云强。陈处长表示,根据《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老孙夫妻的条件完全符合迁户需求,居委会应该协调办理。
沧州市新华区东环办事处主任毕汝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廉租房虽属动态管理,但在此居住的居民都是些特殊的社会群体,东环办事处已向新华区政府汇报,让这些居民享受各类惠民政策,目前凡居民办理低保、居民孩子入学等问题,居委会都会开具相关证明。听说老孙的事情后,毕主任答应会立即协调居委会为老孙夫妻开具证明,办理迁户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