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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小微企业所得税“再”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小微企业所得税实行优惠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此,记者对省国税局所得税处处长姜涛进行了采访,请他对这一政策进行详细解读。“小微企业这一概念是什么时候提出的?”

    姜涛:2008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一般的税率是25%。这是第一次提出小微企业这一概念。“那什么样的企业才叫小微企业呢?”

    姜涛:这是我下面正要说的。有了法了还需要有条例进行补充,条例中对什么是小微企业做了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这是税法上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小微企业”。

    “在具体细节指标操作上是怎样的呢?”

    姜涛:财税[2009]69号文件规定,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额度是怎么确定的?”

    姜涛:国家应该是考虑了财政的承受能力,以及最大限度地包容进更多的小微企业吧。

    “在此之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也曾发过通知,与最近这个通知只是有几个数字上的变动?”

    姜涛:是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4号规定,以上政策2011年继续执行到年底。现在,把6万元确定为一个界线,并将期限推到2015年底。虽然只是几个数字的变动,但是受惠的企业范围扩大了,对于那些小型微利企业来说,优惠的数额也是可观的。

    “我省现在有多少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呢?它们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或能力?”

    姜涛:2011年的还无法统计,2010年,由国税系统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共有13249户,减免企业所得税3973.64万元,同比增长651.68万元。要享受优惠政策,不仅要具备盈利能力,还要有记账健全、税务认可的核算能力。

    最后,姜处长表示,目前,小型实体经济的困难比较大,现在享受到政策的小微企业还是少数,希望以后会有更多的小微企业可以受惠。(河北日报见习记者高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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