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档次 13个县(市、矿区),井陉矿区、井陉县、栾城县、行唐县、高邑县、深泽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赵县、晋州市、新乐市、灵寿县
在岗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5%的,以本人上年度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5%的,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5%作为缴费基数;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5%作为缴费基数。
第四档次 赞皇县
在岗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的,以本人上年度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的,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5%作为缴费基数;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5%作为缴费基数。
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后新变化 提高三项待遇
一、统一建立居民门诊统筹
市级统筹前,石市共有12个县(市)建立了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但标准普遍低于市区,市级统筹后,各县(市)、矿区要按照市区模式建立城镇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同时将学生儿童及18周岁以下参保人员的支付标准由200元降低到100元,其他人员支付标准不变,将最高支付限额由500元,提高到800元。
二、统一参保居民住院报销比例
市级统筹前,市区、各县(市)、矿区标准不一,市区住院的报销比例按医院级别制定:一级医疗机构报销8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70%,三级医疗机构报销60%。各县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基本在70%左右。市级统筹后,统一按市区标准执行。
三、统一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按照省、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要求,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要达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2010年我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8290元,将居民医保统筹基金的支付限额由原来的3.5万元,提高到12万元,大额医疗保险的支付限额由8.5万元,提高到15万元。也就是说居民医保的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2万元提高到了2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