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市医保市级统筹 住院报销比例提高
河北新闻网
2012-01-05 10:20
来源:燕赵晚报
责任编辑:孙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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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缴费标准有所调整

    市级统筹后,城镇居民医保的缴费标准为:

    (一)在校中小学生及18周岁及以下非在校居民,市区为每年每人40元;县(市)、矿区为每年每人30元。

    (二)女50周岁、男60周岁以上居民,市区为每年每人200元;正定县、鹿泉市、藁城市、辛集市为每年每人160元;矿区、井陉县、栾城县、行唐县、高邑县、深泽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赵县、晋州市、新乐市、灵寿县为每年每人120元;赞皇县为每年每人80元。

    (三)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及未成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一级和二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居民,个人不缴纳基本医保费,由各级政府给予补贴。

    (四)其他参保居民,市区为每年每人250元;正定县、鹿泉市、藁城市、辛集市为每年每人210元;矿区、井陉县、栾城县、行唐县、高邑县、深泽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赵县、晋州市、新乐市、灵寿县为每年每人170元。赞皇县为每年每人130元。

    (五)驻石高校在校大学生缴费标准为每年每人20元。

    市级统筹后

    将统一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市级统筹后,整合各统筹区现有的医保信息,依托“金保工程”的实施,全市统一规范程序开发、数据接口、基础数据及功能模块等内容,做到系统互通,资源共享,逐步实现全市范围内医疗保险“一卡通”,有效提升就医结算管理与服务能力。

    市级统筹后,全市制定统一的经办业务流程、统一基金支付范围、内控机制和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和统计制度,统一账、表、卡、册格式,并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级统筹后,将实行分级分层管理。一是市、县两级医保经办机构隶属关系不变,参保扩面、基金征缴方式不变、责任主体不变。二是基金管理实行统一的预决算制度,制定年度基金收支计划,对完不成年度基金征缴计划和不合理超支的,由当地政府补足。三是各级参保人员就医,仍然以在参保地就医为主,因病情需要,按规定核准后转诊治疗。四是职工、居民、灵活就业人员等各类参保人员,按规定执行相应的医疗保险政策,享受相应的待遇。(燕赵晚报记者赵晓华 实习生曹敬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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