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关于实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近年来不断发生因燃放烟花爆竹不当引发火情和人员伤亡等情况,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现就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如下:

    一、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新华区、运河区、开发区区域内,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六下午十四时的每天早7时至晚22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腊月三十至正月初一不限时,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内,以下区域场所禁止燃放: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三)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四)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车站、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地下空间;

    (七)公园、绿化地带、蔬菜大棚等重点防火区;

    (八)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大型停车场;

    (九)建筑工地,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设有外墙外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周围,其中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周边60米范围内,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周边30米范围内;

    (十一)消防救援难度大的平房密集区,停放车辆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一)3吋以上礼花弹等A级烟花爆竹;

    (二)铁管炮、拉炮、摔炮、砸炮等敏感度高、安全系数低、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产品;

    (三)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的产品;

    (四)双响、闪光雷、开天雷等升空类产品;

    (五)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的其他类烟花爆竹。

    四、对焰火燃放的规定。

    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燃放活动必须经公安部门核准,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主办单位应提前20个工作日向燃放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将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以及组织实施方案、燃放设计方案等材料,按照分级管理规定,提交公安部门审核。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所需烟花爆竹的临时存放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尽量缩短存放时间。

    社会各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做到:避免酒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得燃放礼花弹、架子花等燃放产品标识注明为A级、B级的烟花产品和本市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

    五、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严禁将禁止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销售给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点,礼花弹等A级产品由生产企业直接向经**机关批准燃放的单位销售或供出口。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经县级**机关批准,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凡道路运输烟火药、含药的烟花爆竹半成品和本行政区域内禁放的烟花爆竹,以及跨省运输黑火药、引火线的,公安机关一律不得开具运输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严禁储存、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董传辉)

【责任编辑:党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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