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见习记者田士威 河北日报记者叶娟娟)日前,由广州市公安局起草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关于“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在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的规定,经媒体报道后立刻引发热议。
拾金不昧该不该进行经济奖励?拾金不昧者该不该要这10%的奖励?笔者就此进行了相关采访,发现赞同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
赞同者:奖励是对善行的尊重
“这项规定可以重新规范人们的习惯,以量化的形式,提升整个社会的拾金不眛意识。”河北省社科院社会发展研究所研究员贺银凤对《规定》中奖励拾金不昧的内容给予了正面评价。她认为,对拾金不眛者的奖励,可以看作是社会对善举的尊重,而对善举的尊重会鼓励更多的拾金不昧者。
“拾金不昧者上交遗失物,本身就是道德高尚的表现;考虑到拾得者上交遗失物,可能会花费一些相关费用,给予其一些经济奖励,无异于从精神上和物质上给予其双重的奖励。”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回增亮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很显然,失主向拾金不昧者支付费用是法定的。只不过,《物权法》没有明确支付费用的额度而已。
一项网上调查显示,逾七成网友支持给予拾金不昧者适当的奖励。这些网友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公众的思想道德觉悟还不是特别高的情况下,完全靠道德舆论的力量鼓励拾金不昧的善行并不太现实,不如进行一定的物质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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