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拟试点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

    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和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建设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发放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并随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变动相应调整。

    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的首批规模控制在10亿以内;取得一定的工作经验后,在优先保证缴存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贷款投放不超过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的50%。

    如何防范公积金贷款投入风险

    事实上,关于使用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这一思路提出来之后,就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争议的关键是,按照现行的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国家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不过是代个人对资金进行归集、发放与管理的职能。使用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如何能够保证公积金的资金安全问题?《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1999年4月3日由国务院发布实施,2002年3月24日进行了第一次修改,至今已10年。201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启动了修改《条例》的立法调研工作。

    据了解,日前住建部就《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改召开研讨会,数位房地产专家受邀出席展开讨论。这意味着住建部已启动修改的前期工作。

    而记者从石家庄市的《方案》中看到,风险防范占据了较大篇幅。《方案》明确说,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其中一条具体措施是,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原则。已取得“四证”的,在项目建设期间,借款人必须以贷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足额抵押,不得重复抵押;贷款项目验收竣工后,贷款尚未还清的,将在建工程抵押变更为现房抵押;“四证”不全的,可将其他房产、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足额抵押,抵押物必须产权清晰、无法律纠纷且不得重复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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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唐山已先行

    2010年8月,住建部发布了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28个试点城市,我省唐山市列在其中。唐山市的试点项目有5个,主要是震后危旧平房改造,涉及贷款金额为13亿元。这五个项目全部实施后,可建设保障性住房1.2万余套,全部供给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使用。

【责任编辑:孙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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